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1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217號
- 公訴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601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罪名」欄所示之罪,均為累犯,各處如附表「主刑」欄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94年間,因犯竊盜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4年度士簡字第429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4年9月間,復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79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再與前開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43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94年11月間,復因犯竊盜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字第8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接續前開案件後執行,於96年5月2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96年7月15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而執行完畢。詎甲○○仍不知悔改,於如附表編號1之時間,在如附表編號1之地點,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建文」之成年男子,利用超商店員不注意機會而竊得高梁酒,遂萌生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獨自進入附表編號1所示之超商內,竊取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得手。又進而與綽號「建文」之成年男子,均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犯意聯絡,以其中1人利用進入超商影印或結帳引開店員注意,另1人下手行竊之方法,各於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時間地點,竊得如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物得手。嗣因甲○○所騎乘之機車係贓車,為警於97年10月10日下午4時40分,在宜蘭縣五結鄉○○路36-23號前臨檢查獲,進而發現車上33瓶高梁酒而扣案,並通報各超商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被害人鄭勝文、洪家瑞、陳潔誼、邱文杰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請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上開犯行,於警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且有證人鄭勝文、洪家瑞、張雅惠、陳潔誼、莊子賢、黃俊容、邱文杰於警訊及偵查中之指訴、證人簡曉琪、魏敏浩於警訊中之指證在卷可參,復有發票12張、贓物認領保管單9張、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31張在卷可參。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就附表編號2至9之行為,與「建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前於94年間,因犯竊盜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4年度士簡字第429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4年9月間,復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79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再與前開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43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94年11月間,復因犯竊盜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字第8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接續前開案件後執行,於96年5月2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96年7月15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而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其於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核屬累犯,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年輕力壯、不思努力工作賺取所需,反以竊盜侵奪他人之財產,惟其行為對被害人造成之損害尚輕,及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不佳,且犯罪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立言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竊盜時間 │竊盜地點 │ 被害人 │竊得物品│ 罪 名 │ 主 刑 │ ├──┼──────┼───────┼────┼────┼──────┼────────┤ │ 1 │97年10月10日│宜蘭縣頭城鎮 │統一超商│2瓶高梁 │犯竊盜罪 │拘役拾伍日 │ │ │下午2時20分 │青雲路3段73號 │頭城門市│酒 │ │ │ │ │許 │ │(店長 │ │ │ │ │ │ │ │鄭勝文)│ │ │ │ ├──┼──────┼───────┼────┼────┼──────┼────────┤ │ 2 │97年10月10日│宜蘭縣頭城鎮 │統一超商│6瓶高梁 │共同犯竊盜罪│拘役拾伍日 │ │ │下午2時30分 │青雲路2段336號│家燕門市│酒 │ │ │ │ │許 │ │(店長 │ │ │ │ │ │ │ │洪家瑞)│ │ │ │ ├──┼──────┼───────┼────┼────┼──────┼────────┤ │ 3 │97年10月10日│宜蘭縣礁溪鄉 │全家超商│5瓶高梁 │共同犯竊盜罪│拘役拾伍日 │ │ │下午2時49分 │礁溪路5段71號 │德陽店 │酒 │ │ │ │ │許 │ │(店長 │ │ │ │ │ │ │ │簡曉琪)│ │ │ │ ├──┼──────┼───────┼────┼────┼──────┼────────┤ │ 4 │97年10月10日│宜蘭縣礁溪鄉 │統一超商│4瓶高梁 │共同犯竊盜罪│拘役拾伍日 │ │ │下午3時1分許│礁溪路1段142號│嘉融門市│酒 │ │ │ │ │ │ │(店長 │ │ │ │ │ │ │ │張雅惠)│ │ │ │ ├──┼──────┼───────┼────┼────┼──────┼────────┤ │ 5 │97年10月10日│宜蘭縣宜蘭市 │統一超商│2瓶高梁 │共同犯竊盜罪│拘役拾伍日 │ │ │下午3時6分許│中山路5段339號│嘉賀門市│酒 │ │ │ │ │ │ │(店長 │ │ │ │ │ │ │ │魏敏浩)│ │ │ │ ├──┼──────┼───────┼────┼────┼──────┼────────┤ │ 6 │97年10月10日│宜蘭縣宜蘭市 │全家超商│4瓶高梁 │共同犯竊盜罪│拘役拾伍日 │ │ │下午3時11分 │中山路5段89號 │吳沙門市│酒 │ │ │ │ │許 │ │(店長 │ │ │ │ │ │ │ │陳潔誼)│ │ │ │ ├──┼──────┼───────┼────┼────┼──────┼────────┤ │ 7 │97年10月10日│宜蘭縣宜蘭市 │統一超商│2瓶高梁 │共同犯竊盜罪│拘役拾伍日 │ │ │下午3時17分 │中山路5段92號 │承莊門市│酒 │ │ │ │ │許 │ │(店長 │ │ │ │ │ │ │ │莊子賢)│ │ │ │ ├──┼──────┼───────┼────┼────┼──────┼────────┤ │ 8 │97年10月10日│宜蘭縣宜蘭市 │統一超商│2瓶高梁 │共同犯竊盜罪│拘役拾伍日 │ │ │下午3時36分 │中山路2段101號│蘭陽門市│酒 │ │ │ │ │許 │ │(店員 │ │ │ │ │ │ │ │黃俊容)│ │ │ │ ├──┼──────┼───────┼────┼────┼──────┼────────┤ │ 9 │97年10月10日│宜蘭縣五結鄉 │統一超商│4瓶高梁 │共同犯竊盜罪│拘役拾伍日 │ │ │下午4時3分許│西河路4-6號 │杰昇門市│酒 │ │ │ │ │ │ │(店長 │ │ │ │ │ │ │ │邱文杰)│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