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2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180號

贓物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莊明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士簡字第180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08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收受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補充如下:被告有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查,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贓物罪,為累犯,應就贓物罪部分,依刑法第47條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9條第1項、第337條、第41條第1項、第42條第2項、第47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49條第1項收受贓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00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180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