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581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陳介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士簡字第581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55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叄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補充如下:

㈠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參照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95年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95年台上字第4686號判決)。從而,本件被告基於概括之犯意,擅自重製及擅自公開傳輸附表中所示之電影視聽著作,均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其非法公開傳輸、重製之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均具有不斷反覆延續實施之特性,係屬集合犯行為,自仍應分別論以一罪。

㈡又被告以同一之公開傳輸行為及同一之重製行為,分別侵害如附表所示數著作權人之法益,均為想像競合犯,各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㈢被告所犯上開2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罪名亦不相同,應予以分別論罪,合併處罰之。

二、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且主動在18p2p 論壇及GOGO BOX網站shair 論壇刊登道歉啟示,深具悔意,並儆醒網友勿重蹈覆轍,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3 年,用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
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581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