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47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477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65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三六公克、淨重零點一四公克)及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正:
㈠犯罪事實欄第一段第六行前段,「3 月23日」應更正為「3月29日」。
㈡安非他命壹包及吸食器壹組均係被告用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應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處刑書請求依刑法第38條規定沒收,尚有違誤,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