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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477號

違反毒品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陳介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477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65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三六公克、淨重零點一四公克)及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正:

㈠犯罪事實欄第一段第六行前段,「3 月23日」應更正為「3月29日」。

㈡安非他命壹包及吸食器壹組均係被告用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應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處刑書請求依刑法第38條規定沒收,尚有違誤,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477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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