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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560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楊舒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56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家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杜偉帆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560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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