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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94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陳紹瑜

原告
李眉汝
被告
林一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附帶民事訴訟雖經移送民事法院,亦與刑事訴訟同其管轄,是附帶民事訴訟之管轄,以刑事訴訟為標準,民事訴訟法上關於普通審判籍及特別審判籍之規定,並不適用。如認為附帶民事訴訟為繁難,僅得移送同級法院之民事庭審判(參見司法院22年院字第995號解釋(一)、21年院字第649號解釋意旨)。故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所謂「該法院之民事庭」,係指管轄刑事訴訟事件之刑事庭所屬法院之民事庭而言,殊無准刑事訴訟與附帶民事訴訟分屬二不同法院管轄之餘地,否則即與附帶之旨有違(最高法院90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意旨參照)。再所謂專屬管轄,不以法律有「專屬管轄」之明文者為限,凡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僅得由特定法院管轄,縱法文未明定「專屬管轄」字樣,仍不失其為專屬管轄之性質。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既規定刑事庭以裁定移送附帶民事訴訟事件者,應移送至同法院之民事庭,則該經移送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即專屬該法院管轄,要不因條文本身無「專屬管轄」文句而異其解釋。準此,刑事庭依此規定移送附帶民事訴訟至同法院之民事庭後,民事庭應無依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權之規定,再以裁定將該附帶民事訴訟移轉管轄之餘地。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專屬丙法院之民事庭管轄,民事庭不得再以裁定將該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丁法院。該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專屬刑事庭所屬丙法院民事庭管轄,丙法院民事庭移送管轄裁定已違反專屬管轄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30條第2項但書規定,丁法院不受其羈束,得依職權裁定將該訴訟移送於有管轄權之丙法院(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5號研討結果)。另按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前項法院,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但專屬於他法院管轄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30條第2項訂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於被告所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93號詐欺刑事一審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該院刑事庭以案情繁雜,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合議裁定移送該院民事庭,有該院109年度附民字第933號裁定1份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民事案件專屬該刑事案件刑事庭所屬法院之民事庭專屬管轄,並經該院民事簡易庭分案以111年度中簡字第1480號案件審理,惟該案於民國111年5月18日以本案被告所在地在新北市淡水區,認無管轄權而於111年5月18日裁定移轉本院,該移轉管轄裁定,違反專屬管轄之規定,本院不受上開裁定之拘束,依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法律座談會審查意見及研討結果,本院自得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本件專屬管轄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30條第2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947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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