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士小字第91號
- 原告
- 董于嘉
- 被告
- 李宗遠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03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0年度審附民字第185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現因案在監執行,已具狀表明不願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不另准駁。。
四、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合議庭裁定移送民事庭之事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故本件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