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小字第547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施淑美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第二點(即該裁定第10行至第16行間)有顯然錯誤之記載,應予更正為「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許進旺、許智翔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1月25日本院所為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112年2月5日前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