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2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小字第54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施志遠

抗告人
即原告
施淑美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第二點(即該裁定第10行至第16行間)有顯然錯誤之記載,應予更正為「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許進旺、許智翔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1月25日本院所為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112年2月5日前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法 官 施志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小字第547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