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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小字第55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施志遠

上訴人
即原告
施淑美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秦珠金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劉佩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436條之32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1月30日送達予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繳納裁判費,此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新市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各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1頁至第153頁、第159頁至第165頁),依前揭說明,其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經命補正後又未於期間內補正,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法 官 施志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小字第551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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