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店簡字第368號
- 原告
- 游忻悅
- 訴訟代理人
- 林淑蓉
- 訴訟代理人
- 游正仁
- 被告
- 林修淑
- 訴訟代理人
- 張文聰
- 被告
- 鄭珊珊
- 訴訟代理人
- 梁智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於民國110年8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700元,及自民國109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戊○○如以新臺幣62,7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按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26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以戊○○、乙○○、辛○○、庚○○、己○○、丙○○、甲○○為被告,嗣於民國(下同)109年9月3日言詞辯論時撤回對被告乙○○、辛○○、庚○○、丙○○、甲○○之起訴,經被告乙○○、辛○○、庚○○、丙○○、甲○○當庭同意(見本院卷第201-202頁);又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3樓之所有權人為鄭姍姍,原告起訴時以己○○為被告,於110年3月2日言詞辯論時將被告己○○變更為壬○○(見本院卷第275頁);又於110年8月5日言詞辯論時撤回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項修復漏水之請求;依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乙、實體部分
壹、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2,7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
㈠原告所有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2樓(下稱14號2樓)房屋,於108年7月發現廚房天花板有滲漏滴水情形,原告先自行請人勘查後,於108年7月底通知被告戊○○(即新店區五峰路48巷14號3樓)滲漏滴水情形,交涉過程如附表所示。
㈡原告14號2樓天花板因被告戊○○之14號3樓房屋共用樓地板之滲水使得油漆剝落及骨架浸濕腐爛,及14號3樓房屋廚房外牆及樓地板滲水至2樓雨遮及含樓地板1M內高度之牆面潮濕發霉。
㈢原告14號2樓房屋目前沒有滴漏水,依據檢測報告,是在被告修復後才檢測。參鑑定報告,被告戊○○之14號3樓房屋就有請人來修,被告壬○○之12號3樓房屋有請水電師父來修管線,鑑定報告載明確實有請人來修,之後有漏水願意配合原告來修等語。
貳、被告戊○○(14號3樓)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
㈠新店區五峰路48巷14號3樓房屋(下稱14號3樓)為被告戊○○所有,當初原告跟被告說從108年7月開始漏水,但原告從頭到尾沒找人看過,也根本沒有來被告家鑑定過,只是一直按電鈴騷擾被告,後來被告就找師傅來看,但被告89年間就把熱水管及排水管全部都改成外管,只剩下冷水管沒有改,被告在原告說有漏水時就把原本的冷水管暗管改成明管,早於鑑定之前很久,廢管已經沒有再使用,但原告還是說在漏水。
㈡14號3樓馬桶有破裂,於108年12月6日就已修繕,浴室的部分,漏水源是不是被告14號3樓,被告不敢說,但駿瑩公司來測的時候就沒有漏水了,鑑定報告提及所謂「馬桶有間接小部分關聯性」,然鑑定方式僅以相對位置推論,欠缺測試之鑑定必要條件,應屬出於個人推測,非可援引為不利被告證據。
㈢廚房的部分,從頭到尾根本就不是被告家漏水,從一開始原告告知被告漏水,被告就把能排除的可能性都排除了,但原告家還是持續漏水。對於原告起訴狀中記載被告14號3樓配合熱水器關閉水源觀察的結果,被告有一點意見,因為被告家關閉熱水器的時候原告家還是漏水。14號2樓廚房漏水上方位置被告14號3樓放置的是流理台,但被告14號3樓房屋廚房並沒有漏水情況,要被告支付修繕費,被告不願意,且鑑定費用被告也不願意支付。
㈣原告主張家中漏水,核與被告無涉,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部分,應為無理由。
參、被告壬○○(12號3樓)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
㈠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3樓房屋(下稱12號3樓)為被告壬○○所有。原告14號3樓房屋最初漏水時,被告晚上有去看原告14號2樓廚房的狀況,確實很明顯看到有在滴水。
㈡原告跟被告表達有漏水問題時,被告為了排除自家問題,所以安排水電前來換裝冷熱水管,水電來換裝熱水管時,認為冷水管更換上有困難且表達不可能是冷水管問題,因此並未更換冷水管。被告在鑑定之前就更換熱水管,換裝熱水管後,原告14號2樓房屋還是不斷漏水。
㈢開庭時兩造合意委請駿瑩工程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駿瑩公司)對全棟進行測試鑑定,事後發現駿瑩公司僅來1次畫圖,第2次僅對被告12號3樓及14號3樓做簡易測試,被告對鑑定報告之錯誤資訊及判斷不合理性,提出質疑如下:
⒈鑑定報告表示被告12號3樓房屋冷水管有直接關係,僅因水管降壓為依據,就直接出示鑑定報告,顯示被告12號3樓之冷水管有直接關聯性。但被告並未換裝冷水管,也正常使用,被告的現狀沒改變,原告14號2樓房屋已無漏水現象,顯示判斷錯誤。
⒉被告換過熱水管後,原告14號2樓房屋還是不斷漏水長達1個多月之久,駿瑩公司109年6月檢測事隔被告換熱水管已至少4個月以上,僅因14號2樓房屋不再漏水就推判可能為被告廢棄熱水管,實屬不合理,顯示判斷錯誤。
⒊鑑定報告中指出14號2樓廚房之漏水依經驗判定與與12號3樓廚房地坪防斷水有關聯性,並未有經測試之實質證據,經詢問水電防斷水與水管無關。
⒋鑑定報告第28頁《肆、結論》中第《4》點中表示被告12號3樓房屋排水管有漏水現象,從第《4》點第《(1)》項的a處(即第24頁第(二)項表2),看不出有任何判定此結論的說明。
⒌鑑定報告第29頁第《伍》點補陳被告之12號3樓房屋位置說明的圖16中的第1至6張圖為12號3樓房屋後陽台中段處,然這6張照片是109年6月30日的照片,此處有壁癌狀況,但13年來狀況均無變化,牆面也是乾操的,因為屬於戶外,故多年來沒有清潔粉刷此處牆面。又因為此處距離廚房牆面有平行5公尺之遠,與原告指控的位置太遠,故被告認為無需辯論此處的狀況。
⒍鑑定報告第30頁第《伍》點補陳12號3樓位置說明的圖16中的第7至10張圖,為被告12號3樓房屋後陽台廚房出口處,這4張照片是109年6月30日的照片,此處的粉末是小蘇打粉,此處完全沒有壁癌的現象。110年4月13日當日被告已清除小蘇打粉,鑑定公司的檢測人員沒有檢查此處的狀況嗎?
㈣原告應該舉證證明漏水與被告12號3樓有因果關係,但目前看起來都沒有明確的關聯,被告不認同這樣的鑑定報告等語。
肆、兩造不爭執事項與爭執要點:
一、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兩造房屋為雙併5層樓老舊公寓,原告為14號2樓房屋所有權人,被告戊○○為14號3樓房屋所有權人,被告壬○○為12號3樓房屋所有權人;有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5-77頁、第85頁)。
㈡原告14號2樓廚房天花板內RC頂板及主臥浴室天花板內RC頂板有油漆剝落、骨架浸濕腐化之情狀;有原告提出14號2樓廚房天花板內RC頂板照片及駿瑩公司履勘照片可稽(見本院卷第11-17頁、第379-393頁、鑑定報告照片)。
㈢原告14號2樓及被告戊○○14號3樓均將廚房外推至後陽台;原告14號2樓廚房天花板內RC頂板漏水位置(鑑定報告漏水位置平面圖a)上方為被告戊○○14號3樓廚房放置流理台之處;14號2樓主臥浴室天花板內RC頂板漏水位置(鑑定報告漏水位置平面圖b)上方為14號3樓浴室馬桶處;有言詞辯論筆錄、鑑定報告漏水位置平面圖可參(見本院卷第251頁、第283頁)。
㈣被告戊○○14號3樓熱水器到廚房之熱水管已改外接,但浴室熱水管仍沿用舊管(埋管)持壓使用;原告反映有漏水情況後,被告戊○○於駿瑩公司檢測鑑定前已把冷水管暗管改成明管;有言詞辯論筆錄、本院履勘現場之勘驗筆錄可參(見本院卷第107、252、410、325-331頁)。
㈤被告戊○○14號3樓廚房流理台水槽之熱水管為白鐵,接頭為鑄鐵,冷水管為PVC管,有110年4月13日勘驗筆錄可參(見本院卷第327頁)。
㈥被告戊○○14號3樓原馬桶有破損,於108年12月6日修繕更換馬桶。
㈦被告壬○○12號3樓在駿瑩公司檢測鑑定前已更換熱水管,但尚未更換冷水管;有言詞辯論筆錄、本院履勘現場之勘驗筆錄可參(見本院卷第252頁、第410頁、第325-331頁)。
㈧原告14號2樓廚房及主臥浴室天花板之RC頂板於109年6月13日駿瑩公司檢測鑑定前已無滴漏水。
二、兩造爭執要點:
㈠原告14號2樓廚房及浴室天花板內RC頂板之滲漏水原因為何?是否可歸責被告事由?
㈡原告主張14號2樓廚房及浴室天花板內RC頂板因漏水損害,請求被告賠償62,700元,有無理由?
伍、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14號2樓廚房天花板內RC頂板之滲漏水原因,與被告戊○○14號3樓熱水器舊熱水管、廢冷水管有相當因果關係:
㈠按證明應證事實之證據資料,並不以可直接單獨證明之直接證據為限。凡先綜合其他情狀,證明某事實,再由某事實為推理的證明應證事實,該證明某事實之間接證據,自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499號判決要旨參照)。
㈡依下列各情狀,原告14號2樓廚房天花板內RC頂板之滴漏水與被告戊○○14號3樓熱水器舊熱水管、廢冷水管有相當因果關係:
⒈原告於108年11月20日請水電專業(陳先生)至現場勘查(當時熱水器至浴室熱水管仍使用埋管之舊管),並請被告戊○○配合熱水器關閉水源停用觀察漏水狀況,觀察結果如下表,已據原告陳述在卷(見起訴狀)。依該測試觀察結果,原告14號2樓廚房天花板內RC頂板之滴漏水明顯與被告戊○○14號3樓當時使用之浴室熱水管有因果關係。
⒉又依110年4月13日履勘時駿瑩公司檢測人員表示「14號3樓後陽台熱水器之廢熱水管已經斷裂無法測試」及鑑定報告壹2記載「…因為廢熱水管破(誤載為迫)在裡面,…。」等情(見本院卷第329頁、110年4月13日鑑定報告第4頁),可見14號3樓熱水器之舊熱水管有破損之情。
⒊且參原告14號2樓於109年2月2日仍持續漏水(參本院卷第375、387-393頁原告及其他住戶於109年2月2日自行委請駿瑩公司履勘照片),原告於言詞辯論陳述「2月15日14號3樓就有請人來修…。」、「我們接到傳票之後漏水明顯有變少,被告戊○○(14號3樓)有請水電師傅來修繕,打磚聲音很大聲。」等語(見本院卷第110頁、223頁筆錄),及109年6月13日鑑定報告記載「於檢測時14號3樓有說,樓下說漏水應該修甚麼就修甚麼!」(見109年6月13日鑑定報告第26頁漏水後檢測前之現況參考)等情,可見被告戊○○於109年2月2日之後有再請人修繕漏水,且依原告觀察結果,經14號3樓修繕後,14號2樓廚房已不再滴漏水。
⒋被告戊○○雖辯稱原告起訴狀中記載被告14號3樓配合熱水器關閉水源觀察的結果,原告家還是漏水云云(見本院卷第410頁),惟108年11月20日為上述⒈之測試觀察時,原告14號2樓之滴漏水變化情形,應以原告之觀察為準,被告戊○○或其代理人並未到14號2樓實際觀察,如何知悉觀察結果?且被告戊○○自109年1月6日原告起訴後即知悉起訴狀記載上開觀察結果,並未否認起訴狀所載測試結果,至110年8月5日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本院詢問時始辯稱關閉熱水器時原告家還是有漏水云云,委無可採。
⒌依駿瑩公司110年4月13日鑑定報告,14號3樓之廢冷水管經檢測管壓顯示有壓降之現象(壓力數據由10降至8)(見鑑定報告第26頁),參證人丁○○於本院證述「正常管壓會在大氣壓力9左右,若有降壓到8以下,即代表有漏水(即以大氣壓力9為標準,與測壓結果相減大於1,表示有漏水)。」等語(見本院卷第272頁筆錄),及參110年4月13日觀察地14號2樓廚房上方天花板內RC頂板水分子儀量測數據其中第二點由5.5%上升為5.6%,第三點由6.5%上升為6.6%(見110年4月13日鑑定報告第25頁),顯示14號3樓之廢冷水管有滲水現象,可見14號3樓之廢冷水管與14號2樓廚房天花板內RC頂板之漏水亦有因果關係。
⒍綜上各項情狀,堪認原告14號2樓廚房天花板內RC頂板之滴漏水與被告戊○○14號3樓熱水器之舊熱水管、廢冷水管有相當因果關係。
㈢依下列各情狀,14號2樓廚房天花板內RC頂板之滴漏水與被告鄭姍姍12號3樓無相當因果關係:
⒈依原告於108年11月17日請水電師傅勘查14號2樓滴漏水情形,並請被告鄭姍姍12號3樓配合停用水12小時,測試結果,14號2樓廚房天花板內RC頂板仍持續滴漏水之情狀(參附表一108年11月17日交涉過程),可見原告14號2樓天花板內RC頂板滴漏水非12號3樓之冷水管造成。
⒉12號3樓冷水管管壓經駿瑩公司量測雖有壓降現象,然觀之原告14號2樓廚房水分子儀之後期量測數據與前期量測數據並無變化(見109年6月13日鑑定報告第22頁),可徵12號3樓之冷水管管壓縱有壓降現象,然並非造成14號2樓天花板滴漏水之原因。
⒊12號3樓之熱水管、廢熱水管經駿瑩公司量測管壓均無壓降現象,可見並無漏水現象。
⒋12號3樓之排水管於11年4月13日經駿瑩公司檢測結果,觀察地14號2樓廚房天花板內RC頂板之水分子儀量測數據,並無變化,可見12號3樓之排水管並無漏水現象(詳後述三㈤3)。
⒌依上各情,並無證據證明原告14號2樓之滴漏水與被告鄭姍姍12號3樓有何因果關係。
㈣綜上述,原告14號2樓廚房天花板內RC頂板之滲漏水原因,與被告戊○○14號3樓熱水器之舊熱水管、廢冷水管有相當因果關係,可堪認定。
二、原告14號2樓主臥浴室天花板內RC頂板之滴漏水,與被告戊○○14號3樓之浴室馬桶及浴室舊熱水管有相當因果關係::
㈠查原告14號2樓浴室天花板滴漏水位置(鑑定報告平面圖b位置)上方為14號3樓浴室馬桶位置,14號3樓浴室馬桶有破損,於108年12月6日更換修繕等情,為被告戊○○所不爭執。又14號2樓主臥浴室RC頂板汙水管周圍附近有因漏水產生壁癌、油漆脫落之情狀,有鑑定報告之照片可稽。被告戊○○於更換馬桶及修繕後(參附表一所示經過),原告14號2樓之漏水已有改善,依駿瑩公司109年6月13日量測觀察地14號2樓浴廁上方天花板內RC頂板之水分子儀數據,除第二點量測數據有稍升外,其餘第一、第三點均已下降,可徵原告14號3樓主臥浴室天花板內RC頂板之滴漏水與被告戊○○浴室馬桶破損有相當因果關係。
㈡又依駿瑩公司109年6月13日之檢測鑑定,被告戊○○14號3樓之熱水管管壓有壓降之現象(壓力數據由10降為8),有鑑定報告可稽(見109年6月13日鑑定報告第25頁),參證人丁○○於本院證述若有降壓到8以下,即代表有漏水(見本院卷第272頁筆錄),且參109年6月13日觀察地14號2樓主臥浴室上方天花板內RC頂板水分子儀數據其中第二點由4.1%上升為4.2%(見109年6月13日鑑定報告第25、22頁),可認14號3樓之熱水管有滲水現象,且與14號2樓主臥浴室天花板內RC頂板之滲漏水,有因果關係。
㈢12號3樓之冷水管於109年6月13日經檢測雖有壓降現象,惟12號3樓冷水管路徑距14號2樓主臥浴室位置甚遠,14號2樓主臥浴室天花板內RC頂板之滲漏水應可排除係12號3樓冷水管之因素。
㈣依上述,原告14號2樓主臥浴室天花板內RC頂板之滴漏水,與被告戊○○14號3樓之浴室馬桶及浴室舊熱水管有相當因果關係,應可認定。
三、駿瑩公司109年6月13日鑑定報告結論㈡認為14號2樓廚房之滴漏水與12號3樓冷水管有直接之關聯性、結論㈢認與12號3樓廚房地坪之防斷水有直接之關聯性、結論㈣認與12號3樓已廢棄熱水管有間接大部分之關聯性;及110年4月13日鑑定報告結論一、⒈鑑定地14號3樓廢冷水管有輕微壓降現象,認與14號2 樓漏水無關、結論一、⒋認鑑定地(12號3樓)之排水管有漏水現象;核無可採:
㈠駿瑩公司109年6月13日鑑定報告結論㈡認為14號2樓廚房之漏水與12號3樓冷水管有直接之關聯性,委無可採:
⒈依原告於108年11月17日請水電師傅勘查14號2樓滴漏水情形,並請被告鄭姍姍12號3樓配合停用水12小時,測試結果,14號2樓廚房仍持續滴漏水之情狀(參附表一108年11月17日交涉過程),可見14號2樓天花板滴漏水與12號3樓之冷水管無因果關係。
⒉被告鄭姍姍12號3樓冷水管管壓經駿瑩公司檢測雖有壓降現象,然觀之原告14號2樓廚房天花板內RC頂板水分子儀之量測數據,其中第一點、第三點之前、後期量測數據並無變化,第二點之後期量測數據較前期為低(見109年6月13日鑑定報告第22頁表3),可徵12號3樓之冷水管管壓縱有壓降現象,然並非造成14號2樓廚房天花板內RC頂板滴漏水之原因。駿瑩公司僅以12號3樓冷水管管壓有壓降現象,遽於鑑測結論㈡認為原告14號2樓廚房天花板內RC頂板之滴漏水與被告鄭姍姍12號3樓之冷水管有直接關聯性,委無可採。
㈡駿瑩公司109年6月13日鑑定報告結論㈢認原告14號2樓廚房天花板內RC頂板之滴漏水與被告鄭姍姍12號3樓廚房地坪之防斷水有直接關聯性,核屬無據:查駿瑩公司109年6月13日鑑定報告「陸、現況漏因綜合分析」第二項第8點雖記載「鑑定地(12號3樓)廚房後下方之牆面有壁癌現象,依據經驗研判,地坪未做防斷水導致(礙於現場地坪無止水墩,未能施作積水測試)。」(見109年6月13日鑑定報告第26頁),然駿瑩公司109年6月13日檢測12號3樓之熱水管、廢熱水管均無壓降現象(見109年6月13日鑑定報告第23、24頁),而冷水管管壓雖有壓降現象,然與14號2樓廚房天花板內RC頂板之滴漏水並無因果關係,已如前述,此外,並無證據證明12號3樓之水管與14號2樓廚房天花板內RC頂板之滴漏水有關連性。又駿瑩公司並未就地坪施作積水測試,僅以12號3樓廚房後下方牆面有壁癌現象,遽予研判12號3樓地坪未做防斷水導致牆面壁癌,並於鑑定報告結論㈢認定14號2樓廚房之滴漏水與12號3樓廚房地坪之防斷水有直接關聯性云云,顯乏依據,委無可採。
㈢駿瑩公司109年6月13日鑑定報告結論㈣認14號2樓廚房天花板滴漏水,與12號3樓已廢棄熱水管有間接大部分之關聯性,委無可採: 查依被告鄭姍姍陳述「12號3樓會換熱水管是因為12號2樓有漏水時,有找大家一起討論,那時12號2樓有提及廚房有壁癌,我們知道14號3樓有換熱水管,雖然不知是否有關連,但我們想說還是更換看看對於12號2樓有沒有幫助。」等語(見本院卷第236頁),可見被告鄭姍姍12號3樓更換熱水管並非因為熱水管有破損漏水而更換。又12號3樓之熱水管及廢棄之熱水管經檢測管壓均無壓降情形,有鑑定報告檢測數據可稽(見109年6月13日鑑定報告第23頁四、表6、第24頁
五、表7),駿瑩公司僅以12號3樓有更換熱水管,遽以認定14號2樓廚房天花板內RC頂板之滴漏水與12號3樓已廢棄熱水管有間接大部分之關聯性,顯與檢測結果不符,委無可採。
㈣駿瑩公司109年6月13日鑑定報告「陸、現況漏因綜合分析」第二項第⒌點認定14號3樓熱水管之壓降現象與本次檢測無關,尚屬無據:查被告戊○○14號3樓之熱水管管壓有壓降滲水之現象,且與14號2樓主臥浴室天花板內RC頂板之滲漏水有關,已如前述(見上述二㈡)。駿瑩公司109年6月13日鑑定報告於現況漏因綜合分析二⒌記載「14號3樓熱水管有壓降現象,依據現況研判與本次檢測無關)。」,其理由係「14號3樓熱水管前半部已改明管,若有漏水視覺立即看到,與本次檢測無關」,有駿瑩公司110年1月8日補充說明函可參(見本院卷第257頁)。惟查,雖14號3樓熱水管前半部已改明管,但熱水器至浴室之熱水管仍沿用舊管(埋管)使用,且經原告於108年11月20日請水電專業及14號3樓配合停用熱水測試結果,14號3樓之熱水管與14號2樓之滴漏水有關(詳起訴狀交涉經過),依原告陳述事後14號3樓有修繕,而未再滴漏水,但109年6月13日檢測時仍顯示熱水管有壓降現象及14號2樓浴室天花板內RC頂板水分子儀量測數據上升情狀,14號3樓之熱水管似有未修繕完全之情形,駿瑩公司鑑定報告僅以14號3樓熱水管前半部已改明管,逕認14號3樓熱水管之壓降與檢測無關,實有率斷。
㈤駿瑩公司110年4月13日鑑定報告結論一、⒈鑑定地14號3樓廢冷水管有輕微壓降現象,認與14號2樓漏水無關;結論一、⒋認鑑定地12號3樓之排水管有漏水現象;核無可採:
⒈駿瑩公司110年4月13日鑑定報告第25頁四、㈡表3係鑑定14號3樓之廢冷水管,就觀察地「14號2樓廚房上方天花板內RC頂版」之量測數據統計表,此由鑑定報告第25頁四、㈠圖15(⒈鑑定14號3樓之廢冷水管)量測數據表記載之觀察地為「14號2樓廚房上方之RC頂版」可明,且110年4月13日駿瑩公司並未量測14號2樓浴廁頂版(平面圖b處)之水分子儀數據(見鑑定報告第22頁記載b處不用量測),鑑定報告第25頁四、㈡及表3記載「觀察地內浴廁上方天花板內之RC頂版」之「浴廁」,顯為「廚房」之誤載,先予敘明。
⒉查依駿瑩公司110年4月13日檢測14號3樓廢冷水管管壓有輕微壓降現象(見鑑定報告第26頁五、表5),又觀察地14號2樓廚房上方天花板內RC頂板水分子儀量測數據,其中第二點由5.5%升為5.6%,第三點由6.5%升為6.6%(見鑑定報告第25頁四、㈡表3),14號2樓雖無滴水現象,惟含水率數據有上升增加,可見有滲水情況,14號3樓廢冷水管之壓降與14號2樓廚房之漏水應有小部分關聯性。鑑定報告結論一、⒈⑴記載14號2樓天花板未見數據有上升,14號2樓沒有漏水現象,且認定14號3樓廢冷水管與14號2樓漏水無關,顯與量測結果不符,委無可採。
⒊查駿瑩公司110年4月13日鑑定之檢測次序,係先檢測14號3樓之廢冷水管,再檢測12號3樓之排水管,並分別量測觀察地14號2樓廚房天花板內RC頂板之水分子儀數據如下表所示(詳110年4月13日鑑定報告第25、26頁)。依量測數據顯示,於檢測14號3樓之廢冷水管後,觀察地14號2樓廚房天花板水分子儀之數據其中第2點由5.5%上升為5.6%、第三點由6.5%上升為6.6%(見鑑定報告第19頁、25頁表3),顯見14號3樓之廢冷水管有滲水情狀,已如前述。而其後駿瑩公司再檢測12號3樓之排水管,經放水測試後(參鑑定報告第11頁上方照片),觀察地14號2樓廚房天花板水分子儀之後期量測數據,其中第二點仍維持14號3樓後期量測之5.6%,並無上升,第三點由6.6%降為6.4%(見鑑定報告第22頁、26頁表4),可見檢測結果12號3樓之排水管並無漏水之情狀。駿瑩公司鑑定報告一、⒋認定「鑑定地(12號3樓)之排水管有漏水現象。」、「⑴a處前期為高含水率,後期稍為續攀升同為高含水率。」,委無可採。
㈥綜上,駿瑩公司之鑑定報告委無可採。
四、原告主張14號2樓廚房及浴室天花板內RC頂板因漏水受有損害,請求被告戊○○賠償62,700元,核有理由: 查原告14號2樓廚房及主臥浴室天花板內RC頂板之滴漏水,與被告戊○○14號3樓之舊熱水管、廢冷水管及馬桶破損有相當因果關係,已如前述。而依駿瑩公司109年6月13日鑑定報告所附估價單貳、參之估價內容,修復14號2樓廚房及主臥浴室上方RC頂板壁癌、天花板粉刷油漆之費用合計224,250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62,700元,核屬有據。
五、綜上述,原告請求被告戊○○給付62,700元及自109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被告鄭姍姍12號3樓冷水管之壓降漏水情狀,雖經認定與原告14號2樓廚房及浴室天花板RC頂板之漏水無相當因果關係,但可能與12號2樓之漏水有關,被告鄭姍姍仍應儘速修繕,以免造成自己及他人更大損害,併予敘明。
陸、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柒、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捌、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計 算 書
附表:原告14號2樓與被告戊○○14號3樓因漏水交涉及測試過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序號 日期 108年 時段 14號3樓 配合動作 14號2樓 觀察情況 1 11/20 11:30-21:00 停用熱水 滴漏明顯變少 2 11/20 21:00-隔天7:30 停用熱水 沒再滴漏水 3 11/21 7:30-20:30 停用熱水 少量滴漏水 4 11/21 20:30以後 3樓告知洗澡 滴漏水變多 檢測項目 觀察地 量測時間 第一點 第二點 第三點 備註 14號3樓之廢冷水管 14號2樓廚房上方天花板內RC頂版 前期量測 13:17 4.9% 5.5% 6.5% 前期量測數 據,為未檢 測前,觀察 地14號2樓 各量測點之 含水率。 後期量測 16:58 4.9% 5.6% 6.6% 12號3樓之排水管 14號2樓廚房上方天花板內RC頂版 前期量測 13:17 4.9% 5.5% 6.5% 後期量測 19:45 4.9% 5.6% 6.4% 項 目 金 額 (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原告預納 鑑定費用 86,000元 原告預納 合 計 87,000元 原告請求被告將房屋天花板漏水部分修復(費用約42,700元)及請求給付62,700元,嗣撤回修復天花板漏水部分,則撤回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2,7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加計鑑定費用,本件訴訟費用合計87,000元,應由敗訴被告戊○○繳納。另原告撤回部分之裁判費應由原告負擔。 日期 原告因漏水與被告戊○○交涉過程 108.7月 原告發現14號2樓廚房天花板滲漏滴水,先自行請人勘查。 108.7月底 原告通知14號3樓,有滲漏滴水情形。 108.10月 14號2樓滲漏水未改善。14號3樓說廚房區冷熱排水管都已外接明管,會請信任之水電師傅查看情況。 108.11.02 14號2樓自雇水電師傅勘查,並通知11月8日將進行廚房水槽水管外接工程。 108.11.08 14號3樓進行冷水管外接,改管進行時,未請師傅向原告說明原委,僅通知已完工,請原告再觀察。 108.11.17 ①晚上8點,原告告知被告戊○○(14號3樓),14號2樓廚 房天花板持續漏滴水(P11-16頁照片)。 ②晚上9點,原告請巷口水電師傅勘查14號2樓、3樓及12號2樓、3樓,確認14號2樓、12號2樓廚房天花板均有嚴重漏滴水情形。 ③水電師傅請12號3樓(被告鄭姍姍)配合停用水2天測試, 12號3樓同意停用水12小時,經測試結果,14號2樓仍持續 滲漏滴水。 ④14號3樓以管線換新為由,未予測試。 108.11.20 ①原告14號2樓請水電專業陳先生勘查,告知14號3樓廚房到陽台熱水器間冷、熱水管已外接;熱水器到廁所冷水管已外接,但熱水管仍沿用舊管(埋管)使用中,有漏水可能性,請14號3樓配合熱水管線開關關閉觀察。 ②14號3樓配合熱水器關閉水源停用,測試觀察結果: 日期 時段 配合動作 觀察結果 11/20 11:30~21:00 停用熱水。 滴漏明顯變少 11/20 21:00~隔天07:30 停用熱水 沒再滴漏水 11/21 07:30~20:30 停用熱水 少量滴漏水 11/21 20:30以後 3樓告知洗澡 滴漏水變多 108.12.06 被告戊○○(14號3樓)修繕更換浴室馬桶。 (見本院卷第201頁筆錄) 109.02.02 14號2樓廚房天花板持續漏水(原告110年6月3日陳報狀附原告及其他住戶自請駿瑩公司於109年2月2日勘驗照片)(見本院卷第375、387-393頁) 109.02.15 被告戊○○(14號3樓)請人修繕。 (見本院卷第223頁筆錄) 109.04.28 漏水明顯變少;這1-2個月觀察,好像沒有漏水了(見本院卷第110、109頁筆錄) 109.06.13 駿瑩公司進行檢測鑑定 110.04.13 駿瑩公司進行補充檢測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