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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簡字第174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鄧德倩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告
羅明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民事起訴狀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有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稽,惟被告於起訴前之107年8月18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被告既於起訴前死亡,應已無當事人能力,且此當事人能力之欠缺無補正之可能,依上說明,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逕行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簡字第1740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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