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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營簡字第四九八號

違反藥事法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曾鴻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營簡字第四九八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八八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明知為禁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大衛杜夫牌紅色包裝私菸貳拾玖條、大衛杜夫牌黑色包裝私菸參拾條、峰牌私菸參拾參條、七星牌淡菸參拾伍條、七星牌黑色包裝私菸拾條、七星牌私菸參條、三體牛鞭丸陸拾肆罐、久陽丹陸盒、廣西酸痛靈柒盒、威猛先生膠囊玖盒、威猛先生片劑柒盒、鹿尾 鞭丸肆盒、威哥王肆盒、印度神油玖罐、妃之寶拾參條、冬蟲壯陽丹玖包、新疆補腎壯陽丹肆罐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聲請人誤載為意圖販賣而陳列罪)及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之罪。被告所為多次販賣禁藥及販售私菸之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二罪,係一行為觸犯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販賣禁藥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品性(前曾犯藥物藥商管理法罪,經緩刑,期滿未撤銷)、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扣案之大衛杜夫牌紅色包裝私菸二十九條、大衛杜夫牌黑色包裝私菸三十條、峰牌私菸三十三條、七星牌淡菸三十五條、七星牌黑色包裝私菸十條、七星牌私菸三條,依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三體牛鞭丸六十四罐、久陽丹六盒、廣西酸痛靈七盒、威猛先生膠囊九盒、威猛先生片劑七盒、鹿尾 鞭丸四盒、威哥四盒、印度神油九罐、妃之寶十三條、冬蟲壯陽丹九包、新疆補腎壯陽丹四罐,為被告所有,供犯本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均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煙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七條,刑法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廿九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法院書記官 李泰吉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廿九  日

法    官 曾鴻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柳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營簡字第四九八號於民國 92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藥事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