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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給付報費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夏明宇

原告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叁萬捌仟壹佰叁拾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仟柒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以新台幣肆拾叁萬捌仟壹佰叁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一)緣被告甲○○原為自由時報及中國時報台南縣東山鄉東原辦事處主任,其每天向本人批報以送達客戶,然被告自民國(下同)94年起迄今,陸陸續續從訂戶收取報費後,並無清償所欠本人之批報費用。94年7月至96年3月之應付款總額為新台幣(下同)379,780元(有其簽收單據為證);及追溯本人接手送報,而被告向客戶收費之自由時報、中國時報款項共計58,350元(30,900+27,450=58,350)。因此被告總計欠本人之費用為438,130元整。茲因本人曾聲請調解請其出面解決債務,然被告均置不理,為此,爰起訴請求等情。

(二)1.被告至93年12月欠批報費214,615元整。94年1月-94年6月欠286,470元整。上述報費金額共計501,085元整,至94年6月底陸陸續續償還414,615元整,尚欠86,470元整2.被告94年7月至12月欠批報費83,560元加計上述欠款共計170,030元。95年1月-12月欠批報費146,900元。耑此至95年12月底共欠款316,930元整。

3.96年3月底共欠金額121,200元整。總計被告積欠本人批報費438,130元整。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領報月報明細表、呆帳追溯名冊等影本各一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則依上開證據資料,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但本院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為原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法 官 夏明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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