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99年度營簡字第35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營簡字第350號
- 原告
- 李信鋐
- 訴訟代理人
- 黃金龍律師
- 被告
- 嘉一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德隆
- 參加人
- 臺南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賴清德
- 訴訟代理人
- 葉張基律師
- 複代理人
- 周進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