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9年度營簡字第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營簡字第350號原 告 李信鋐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律師 被 告 嘉一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德隆 參 加 人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複代理人 周進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