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6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簡再字第4號

綜合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莊金昌

再審原告
賴文珍
再審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代表人
鄭義和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對本院98年度簡字第174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3116號)裁定移送,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98條第2項及前條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0年1月11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年1月14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始得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否則不得抗告;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均應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法 官 莊 金 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 昱 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再字第4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綜合所得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