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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他字第5號

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吳明鴻

抗告人
王秋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0條規定,提起抗告不合法者,原法院或審判長得以裁定駁回之,無須一律送抗告法院(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2310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1年12月3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法 官 吳 明 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 宗 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他字第5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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