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全字第23號
- 抗告人
- 劉泓志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臺中市政府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本院103年度全字第2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3年9月10日以103年度全字第23號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3年9月15日送達抗告人,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案件查詢單在卷可稽,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