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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再字第28號

贈與稅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林秋華張升星劉錫賢

再審聲請人 林幸蓉

施林鳳

 林連富

再審相對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表人
許慈美
訴訟代理人
詹淳惠

上列當事人間贈與稅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86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第1項)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第2項)對於審級不同之行政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第3項)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前2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273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283條分別定有明文。另「……當事人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是否合法,係屬最高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裁判之事項,聲請人對最高行政法院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以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為由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5條第1項之規定,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不在同條第3項規定之列。」有最高行政法院95年8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一)決議可資參照。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贈與稅事件,再審聲請人原以再審相對人為被告提起撤銷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533號判決確定後,先後多次聲請再審,均經最高行政法院分別裁定駁回在案。茲再審聲請人復對最近一次即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863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以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之再審事由聲請再審。經查,原確定裁定既係最高行政法院以再審聲請為不合法所為之駁回裁定,再審聲請人對該裁定聲請再審,揆諸首揭說明,應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再審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再審,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最高行政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張 升 星

法 官 劉 錫 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 巧 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再字第28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贈與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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