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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0號

祭祀公業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林秋華莊金昌張升星

原告
上訴人
楊肇城
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 律師
被告
被上訴人
臺中市清水區公所
代表人
張明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祭祀公業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被告即被上訴人代表人張明昌承受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第177條第3項所明定。另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本件兩造間祭祀公業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5年9月29日辯論終結,於105年10月13日宣判,被告(即被上訴人)代表人於105年7月15日變更為張明昌,即屬原代表人代理權消滅之情形,然因被告委任訴訟代理人,故訴訟程序並非當然停止。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亦有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規定可參。本件被告代表人變更後,新任代表人張明昌於105年11月9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法自當准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秋 華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張 升 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 昱 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0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祭祀公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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