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5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3號

水土保持法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王德麟詹日賢蔡紹良

原告
施麗滿
被告
彰化縣政府
代表人
魏明谷

上列當事人間水土保持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第229條第1項、第2項第2款分別規定:「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第229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第229條第2項第2款)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所有坐落彰化縣○○市○○段000○號土地,於民國98年12月1日即委託訴外人蔡崇場全權管理使用及維護,因蔡崇場受託整理墓園遷移後之現場水土保持安全處理,惟被告勘驗後卻以原告違反水土保持法為由,以103年6月12日府水保字第0000000000A號裁處書處原告新臺幣(下同)6萬元罰鍰。蔡崇場基於道義情理,主動要求原告將上開裁處書交付予他全權負責行政救濟事宜,惟其以利害關係人身分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認其非適格當事人而駁回確定。嗣原告於104年9月14日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申請重開行政程序,經被告以104年10月16日府水保字第1040342932號函否准後,循經訴願程序遭決定駁回,乃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等語,有卷附原告起訴狀、蔡崇場切結書、被告103年6月12日府水保字第0000000000A號裁處書、原處分、訴願決定等件可稽(分見本院卷第4至6頁、第14頁、第13頁、第12頁及第8至10頁)。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未逾400,000元,核屬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前開說明,應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並無受理權限,原告誤向本院起訴,自非適法;且因被告機關設址於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本件自應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詹 日 賢

法 官 蔡 紹 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3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水土保持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