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更一字第9號
- 原告
- 勵運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怡華
- 被告
- 經濟部水利署
- 代表人
- 賴建信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賴建信為被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代表人於訴訟繫屬中喪失其權限者,應由取得權限者承受訴訟,此觀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之規定可明。復按法院裁判後,繫屬上訴審前發生應行承受訴訟之情事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及第178條之規定,應由原裁判法院為承受訴訟之裁定;且當事人如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者,由法院依職權為之。
二、查本件被告代表人在本院判決後,已於民國105年11月11日由原來之王瑞德變更為賴建信,而經原告於105年11月15日提起上訴,有行政院105年10月24日院授人培字第1050057205號令及本件進行資料在卷可稽,惟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裁定命被告新代表人賴建信承受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