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再字第40號
- 再審原告
- 即上訴人
- 登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許新榮
- 訴訟代理人
- 張靜怡 律師
- 再審被告
- 即被上訴人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海域風電施工處(承受「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施工處」業務)
- 代表人
- 朱威西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朱威西為再審被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代表人於訴訟繫屬中喪失其權限者,應由取得權限者承受訴訟,此觀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之規定可明。復按法院裁判後,繫屬上訴審前發生應行承受訴訟之情事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及第178條之規定,應由原裁判法院為承受訴訟之裁定;且當事人如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者,由法院依職權為之。
二、查本件再審被告代表人在本院裁判後,已於民國108年9月1日由原來之陳顯明變更為朱威西,而再審原告於108年9月27日對本院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8年8月28日電人字第1080019061號函及本件進行資料在卷可稽,惟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裁定命再審被告新代表人朱威西承受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