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2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7號

祭祀公業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王德麟林靜雯蔡紹良

原告
張雪玉
被告
彰化縣彰化市公所
代表人
林世賢

上列當事人間祭祀公業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林世賢為被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代表人於訴訟繫屬中喪失其權限者,應由取得權限者承受訴訟,此觀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之規定可明。復按法院裁判後,繫屬上訴審前發生應行承受訴訟之情事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及第178條之規定,應由原裁判法院為承受訴訟之裁定;且當事人如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者,由法院依職權為之。

二、查本件被告代表人在本院判決後,已於民國107年12月25日由原來之邱建富變更為林世賢,而經原告於108年1月9日提起上訴,有彰化市公所網站公佈欄焦點新聞及本件進行資料在卷可稽,惟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裁定命被告新代表人林世賢承受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林 靜 雯

法 官 蔡 紹 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7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祭祀公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