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
- 原告
- 竣昇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火炎
- 被告
-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代表人
- 黃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計畫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黃文彬為被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代表人於訴訟繫屬中喪失其權限者,應由取得權限者承受訴訟,此觀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之規定可明。復按法院裁判後,繫屬上訴審前發生應行承受訴訟之情事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及第178條之規定,應由原裁判法院為承受訴訟之裁定;且當事人如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者,由法院依職權為之。
二、查本件被告代表人在本院裁判後,已於民國108年1月8日由原來之王俊傑變更為黃文彬,而原告分別於108年1月16日及24日對本院所為之裁定及判決提起抗告與上訴,有臺中市政府全球資訊網新聞及本件進行資料在卷可稽,惟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裁定命被告新代表人黃文彬承受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