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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聲重字第1號

重新審理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王德麟

抗告人
陳妙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間重新審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本院108年度聲重字第1號裁定不服,雖非以抗告狀聲明不服,惟按「對於裁定得為抗告。」「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行政訴訟法第264條前段、第27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既於法定救濟期間內具狀對於原裁定表示聲明不服,其用語雖載稱「不服 鈞院108度聲重字第1號裁定,提起重審事」等語,仍應視為提起抗告,應適用抗告程序審理。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條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聲重字第1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重新審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