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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勞動基準法行政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劉錫賢林靜雯郭書豪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5年度訴字第136號

原告
味王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清福
訴訟代理人
賴淑玲 律師
被告
雲林縣政府
代表人
張麗善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下列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150萬元以下之罰鍰或其附帶之其他裁罰性、管制性不利處分而涉訟者。……。」所謂裁罰性不利處分,係指行政罰法第1條規定之沒入或第2條各款規定之其他種類行政罰;而管制性不利處分,則包括限期改善或限期拆除(下命應負一定作為義務之處分)等情形。又行政訴訟法第3條之1規定:「本法所稱高等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所稱地方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是地方行政法院對原告不服行政機關單獨裁處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以下罰鍰,或不服行政機關以同一處分書裁處上開金額罰鍰及附帶之其他裁罰性或管制性不利處分,取得通常訴訟程序事件之第一審管轄權。

二、緣原告從事未分類其他食品製造業,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之行業。經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於民國114年2月20日、24日、3月10日實施勞動檢查,發現原告所僱勞工張志強(下稱張君)於114年2月18日於原告豐田廠(地址:雲林縣大埤鄉嘉興村豐田路14號)發生職業災害,後續經治療仍不治死亡,原告未依法給付罹災者家屬114年2月18至114年2月21日共4日住院期間之原領工資、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及一次給與40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助,違反勞基法第59條第2款及第4款規定,被告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及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以114年8月26日府勞動一字第1143424502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處原告2萬元罰鍰,並公布原告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於原處分送達後30日內改善,屆期未改善,將按次處罰。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核原處分係裁處罰鍰2萬元及其附帶之裁罰性、管制性不利處分,是本件應屬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應以地方行政法院即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之通常訴訟事件。又被告機關所在地為雲林縣,本件應以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抗告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需要件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 者,得不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 1.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 2.稅務行政事件,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 。 3.專利行政事件,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本案之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1.當事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 4.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當事人應於提起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㈠、㈡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錫 賢

法官 林 靜 雯

法官 郭 書 豪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昱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5年度訴字第136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勞動基準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