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6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再字第00030號

土地增值稅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王茂修林金本莊金昌

再審聲請人 甲○○

相對人
苗栗縣稅捐稽徵處
代表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增值稅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93年4月28日93年度訴字第73號確定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94年7月14日94年度裁字第133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主張本院93年4月28日93年度訴字第73號確定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94年7月14日(聲請人誤載為94年7月15日)94年度裁字第1335號確定裁定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聲請再審,惟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原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行政法院就同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由最高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自應由最高行政法院合併管轄。再審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390元(34元及5元郵票各10份)。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

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茂修

法 官 林金本

法 官 莊金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孫庠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再字第00030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增值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