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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再字第00040號

退休法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沈應南許武峰林秋華

再審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再審被告
臺中縣政府
代表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退休法事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3年5月13日92年度訴字第997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94年度判字第01721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關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事由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又「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行政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由最高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92年度訴字第997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94年11月10日94年度判字第01721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關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事由部分,依首開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第2項規定,應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再審之訴,尚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沈 應 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390元(34元及5元郵票各10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

法 官 許 武 峰

法 官 林 秋 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

              書記官 陳 鼎 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再字第00040號於民國 95 年 04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退休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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