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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再字第00001號

獎懲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王茂修王德麟林金本

再審聲請人 甲○○

再審相對人 彰化縣政府

代表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獎懲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中華民國92年11月26日92年度訴字第928號確定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94年3月10日94年度裁字第36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程序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92年11月26日92年度訴字第928號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民國94年3月10日94年度裁字第367號裁定聲請再審,聲明:㈠台中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928號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抗字第8號(按其裁判字號為94年度裁字第367號)裁定廢棄。㈡彰化縣政府90年12 月6日彰府人二字第215799號令及91年9月23日府人二字第09101804270號令各記原告大過一次均撤銷。其理由略謂:原裁定漏去再審聲請人2005年3月2日之行政證據調查聲請狀內完整蒐集之事實始末公文文件,即「如何判斷文書真假」乙書計139頁,乃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3款、第14款聲請再審云云。

二、按「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273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又「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當事人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3條第1項第13款、第14款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法律之規定,必當事人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且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或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始得就已確定之高等行政法院之裁定聲請再審。

三、查再審聲請人前因不服相對人90年12月6日彰府人二字第215799號令及91年9月23日府人二字第09101804270號令各記聲請人大過一次之處分,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二行政處分。經本院以再審相對人上開各記再審聲請人一次大過之處分,並未改變再審聲請人公務員之身分,依司法院釋字第243號解釋,不得以訴訟請求救濟,因認再審聲請人之訴為不合法,而以裁定駁回再審聲請人之訴。再審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以原裁定於法並無不合,而駁回再審原告之抗告,此有本院92年度訴字第928號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367號裁定在卷可稽。是再審聲請人所提出之證物「如何判斷文書真假」,並不能改變其非得以行政訴訟救濟之事實,再審聲請人以本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原確定裁定未斟酌上開證物,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4款聲請再審自屬顯無理由,爰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390元(34元及5元郵票各10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林 金 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 淑 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再字第00001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獎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