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再字第00018號
- 再審原告
- 乙○○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甲○○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維仁 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正和 律師
- 再審被告
-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贈與稅事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3年7月29日93年度訴字第166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95年度判字第00262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關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事由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又「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行政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由最高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93年度訴字第166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0262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關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事由部分,依首開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第2項規定,應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再審之訴,尚有違誤,爰依再審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胡 國 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