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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755號

國家賠償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胡國棟莊金昌林秋華

原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間因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訴訟事件不屬行政法院之權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2條及第107條第1項第1款所明文規定。又國家賠償法所規定損害賠償之訴,除依該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國家賠償法第12條定有明文。是依國家賠償法對國家賠償所生公法上爭議,應循民事訴訟程序救濟。

二、本件原告起訴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張恩賜於審理該院95年度重國字第9號國家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0條之規定,抗告費用徵收10銀圓,折合新台幣(下同)30元,近年來徵收45元,惟張恩賜法官裁定之抗告費,違背法令,偽造文書,與法不符,違背憲法第15條、第16條人民財產、訴願、訴訟權。被告乙○○、丙○○為該院之主管,依法院組織法第110條第5款規定,有監督懲處怠職公務員之責,爰依憲法第24條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6億元云云。經核本件原告係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揆諸首開說明,原告應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救濟,原告對之提起行政訴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胡 國 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390元(34元及5元郵票各10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林 秋 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 靜 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0755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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