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755號
- 原告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間因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訴訟事件不屬行政法院之權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2條及第107條第1項第1款所明文規定。又國家賠償法所規定損害賠償之訴,除依該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國家賠償法第12條定有明文。是依國家賠償法對國家賠償所生公法上爭議,應循民事訴訟程序救濟。
二、本件原告起訴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張恩賜於審理該院95年度重國字第9號國家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0條之規定,抗告費用徵收10銀圓,折合新台幣(下同)30元,近年來徵收45元,惟張恩賜法官裁定之抗告費,違背法令,偽造文書,與法不符,違背憲法第15條、第16條人民財產、訴願、訴訟權。被告乙○○、丙○○為該院之主管,依法院組織法第110條第5款規定,有監督懲處怠職公務員之責,爰依憲法第24條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6億元云云。經核本件原告係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揆諸首開說明,原告應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救濟,原告對之提起行政訴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胡 國 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