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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再字第00007號

償還公費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胡國棟莊金昌林秋華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海軍軍官學校
代表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償還公費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51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5條第1項規定,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裁定不服,聲請再審,專屬為裁定之原最高行政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最高行政法院97年1月18日97年度裁字第518號裁定,聲請再審,依首開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規定,應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再審,尚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 國 棟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林 秋 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 宗 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再字第00007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償還公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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