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再字第8號
- 再審原告
- 敦隆大理石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蔡振修 律師
- 再審被告
- 財政部臺中關稅局
- 代表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460號判決及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本院95年度訴字第413號確定判決,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主張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460號及本院95年度訴字第413號確定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提起再審之訴部分(其餘依同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第14款提起再審之訴部分,另以裁定駁回),依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最高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茲再審原告竟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