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9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

廢棄物清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王茂修

上訴人
臺中市政府
代表人
胡志強

指定送達代收人:王秀芬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廖德惟等56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對於民國99年12月23日本院99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判決提起上訴。按「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為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所明定,並為行政訴訟法第59條所準用(當事人得將繕本逕送他造,但應於書狀中註記載明)。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狀亦未依規定提出繕本,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補繳及補提,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本件判決後,原被告與上訴人間因行政區劃調整,由上訴人承受原被告業務,本件上訴亦宜由上訴人代表人依規定承受訴訟,併此敘明。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 滿 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廢棄物清理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