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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行執字第20號

聲請強制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陳文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行執字第20號

抗告人
張啟端

      張炳燈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本院103年度行執字第20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於民國103年11月20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惟未依法提出執行名義及繳納執行費,經本院於同年月25日裁定命補正仍未遵期補正,嗣經本院於103年12月19日裁定駁回。又抗告人另於103年12月3日就同一事件具狀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經該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2號裁定移送本院,亦經本院併入本件審理,合先敘明。

二、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4年1月12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4年1月16日及同年月19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2份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文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行執字第20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強制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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