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92號
- 原告
- 劉泓志
- 原告
- 楊岫涓
- 被告
-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代表人
- 陳進雄
上列當事人間使用牌照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提起撤銷訴訟,以經合法訴願為要件,此觀行政訴訟法第4條之規定即明。當事人未經合法訴願而提起行政訴訟,其起訴即屬不備其他要件,行政法院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後段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又訴願之提起,依訴願法第56條規定,應提出訴願書,然查本件原告劉泓志提出之訴願書係屬影本,並且未經簽名蓋章,嗣經通知補正後原告劉泓志仍未遵期補正,其訴願不合法定程序,致遭不受理之決定,訴願自非合法。則原告劉泓志提起撤銷訴訟,自屬起訴不備其他要件,應以裁定駁回之(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191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另本件原告楊岫涓並非牌照稅行政處分之相對人,亦未經合法訴願程序,其逕行起訴,亦屬起訴不合程式,併應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