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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155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洪挺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155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淑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23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淑娟犯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陳淑娟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8月確定;又因偽造貨幣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88年度上訴字第1732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於民國96年7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9年9月11日12時許,趁卓家如不在家之際,徒手竊取卓家如放置於門口鞋盒內之鑰匙,進入卓家如位於臺中市○○區○○街27巷11號4樓之22住處內(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徒手竊取卓家如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得手後,將黃金項鍊2條持往臺中市某跳蚤市場附近,變賣得款新臺幣約1萬2千元花用。嗣卓家如發現失竊而報警,經警調閱大樓監視器,始循線查獲。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現改制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陳淑娟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㈡被害人卓家如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員警職務報告書1份。

㈣錄影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4張。

㈤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

㈥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

三、查刑法第321條業經總統於100年1月26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000015561號令公布修正,並於100年1月28施行,本件被告前揭行為時刑法第321條第1項加重竊盜罪規定為:「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鑑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後之刑法第321條則規定為:「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是被告行為後法律已有變更,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本案經比較新舊法後,因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之規定未規定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且修正後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構成要件刪除「於夜間」之限制,就該款加重條件擴大不論於夜間或非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均有其適用,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因修正後之刑法第321條第1項規定非有利於被告,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案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刑法第32 0條第1項規定論處。

四、核被告陳淑娟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前受如事實欄所載刑之宣告及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前有多次犯罪前科,素行欠佳,不思循正途以謀正當利益,率為本案竊盜犯行,缺乏對他人財產權須予以尊重之觀念,所竊取之物品價值甚高,惟所竊物品已返還被害人,暨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洪挺梧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被害人卓家如所失竊之物)
┌──┬──────────────┬──┐
│編號│物      品      名      稱  │數量│
├──┼──────────────┼──┤
│ 1  │LV手提包                    │1個 │
├──┼──────────────┼──┤
│ 2  │LV手提皮夾                  │1個 │
├──┼──────────────┼──┤
│ 3  │COMPAQ手提電腦              │1組 │
├──┼──────────────┼──┤
│ 4  │Billionton讀卡機            │1支 │
├──┼──────────────┼──┤
│ 5  │SD讀卡機                    │1支 │
├──┼──────────────┼──┤
│ 6  │Star King電棒燙夾           │1支 │
├──┼──────────────┼──┤
│ 7  │Tiamo小瓦斯爐               │1組 │
├──┼──────────────┼──┤
│ 8  │Lumix數位相機               │1台 │
├──┼──────────────┼──┤
│ 9  │黑寶石(A&G)鑽石項鍊      │1組 │
├──┼──────────────┼──┤
│ 10 │Royal Gems黑寶石手鍊        │1條 │
├──┼──────────────┼──┤
│ 11 │皮帶                        │1條 │
├──┼──────────────┼──┤
│ 12 │琥珀項鍊                    │1組 │
├──┼──────────────┼──┤
│ 13 │A&C戒指                    │1組 │
├──┼──────────────┼──┤
│ 14 │A&C飾品                    │2袋 │
├──┼──────────────┼──┤
│ 15 │Rita項鍊                    │1條 │
├──┼──────────────┼──┤
│ 16 │Rogge手提包                 │1個 │
├──┼──────────────┼──┤
│ 17 │Aang Ten飾品                │1袋 │
├──┼──────────────┼──┤
│ 18 │Nice 高跟鞋                 │1雙 │
├──┼──────────────┼──┤
│ 19 │Ead Kuanyi高跟鞋            │1雙 │
├──┼──────────────┼──┤
│ 20 │涼鞋                        │1雙 │
├──┼──────────────┼──┤
│ 21 │美金                        │17元│
├──┼──────────────┼──┤
│ 22 │Swarovskj Fossil手錶        │2只 │
├──┼──────────────┼──┤
│ 23 │Jcode項鍊、耳環、手鍊       │1組 │
├──┼──────────────┼──┤
│ 24 │PUB夾腳拖鞋                 │1雙 │
├──┼──────────────┼──┤
│ 25 │Licorne手錶                 │1只 │
├──┼──────────────┼──┤
│ 26 │(展岱珠寶)黃金項鍊、戒指  │1組 │
├──┼──────────────┼──┤
│ 27 │(皇家珠寶)項鍊、戒子、耳環│1組 │
├──┼──────────────┼──┤
│ 28 │Oliver Weber鑽石項鍊        │1條 │
├──┼──────────────┼──┤
│ 29 │Royal Gems黑寶石項鍊        │1組 │
├──┼──────────────┼──┤
│ 30 │Diamond鑽石戒指             │1個 │
├──┼──────────────┼──┤
│ 31 │Hck鑽戒                     │1個 │
├──┼──────────────┼──┤
│ 32 │Valentino Coupean修剪指甲   │1盒 │
├──┼──────────────┼──┤
│ 33 │手環                        │1個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1553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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