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8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284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志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於附表一編號5所犯法條欄內關於「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記載顯係誤寫,依據前開說明,於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之情況下,自應予以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