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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84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尚安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2842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志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5所犯法條欄內關於「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記載應更正為「刑法第320條第1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於附表一編號5所犯法條欄內關於「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記載顯係誤寫,依據前開說明,於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之情況下,自應予以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尚安雅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842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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