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5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55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益賓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0年度執聲字第1681號、100年度執字第7475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益賓因犯如附表一所示二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從刑,均確定在案。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之規定,聲請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2 條第3項之諭知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定有明文。惟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須以裁判確定前所犯為前提,又倘若被告先後犯甲、乙、丙三罪,而甲罪係在乙罪裁判確定前所犯,甲、乙兩罪均經判決確定,並已定其應執行之刑,則丙罪雖在乙罪裁判確定前所犯,但因其在甲罪裁判確定之後,且乙罪既已與甲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則丙罪即不得再與乙罪重複定其應執行之刑,換言之,丙罪祇能單獨執行(最高法院72年台非字第47號判例、91年度台非字第316號、97年度台非字第547號、98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理應就所處徒刑與併科罰金部分一併為之,不宜將各該判決主文割裂,而就徒刑與罰金分別聲定執行刑(臺灣高等法院70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2號)。本件受刑人雖犯如附表一所示二罪,惟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台幣6萬元確定在案後,業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2039號裁定,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與受刑人其餘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之刑。又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6萬元確定在案後,業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2553號裁定,就受刑人所犯附表一編號2所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與受刑人其餘所犯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施用毒品罪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之刑,有臺灣高等法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100年度聲字第2553號、100年度聲字第2039號裁定在卷可憑。是以,本件附表一所示各判決之有期徒刑部分均已分別與受刑人之其他確定判決定應執行之刑確定在案,雖因附表一所示之罪除判處有期徒刑外,均併科罰金,且先前所聲請定執行刑之其餘各罪因均無併科罰金之刑,而無法一併定應執行之刑,然附表一所示二罪既各有二主刑(即有期徒刑併科罰金),且上開犯罪所處之刑,亦已先後分別與受刑人其餘判決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確定在案,揆諸前開判決及座談會意旨,除已不得對業已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確定在案之同一判決,再次聲請定應執行刑外,亦不宜將該附表一所示判決之主文予以割裂,亦即將有期徒刑與罰金部分,分別聲請定應執行刑。從而,本件附表一所示二罪之有期徒刑部分,既已另案聲請定執行之刑確定在案,自不得再就上開二罪之罰金部分,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 號│ 1 │ 2 │ │ ├────────┼────────┼────────┼────────┤ │罪 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 │ │條例 │條例 │ │ ├────────┼────────┼────────┼────────┤ │宣告刑之罰金部分│罰金新台幣6萬元 │罰金新台幣6萬元 │ │ │ │(另有期徒刑4月) │(另有期徒刑6月) │ │ ├────────┼────────┼────────┼────────┤ │犯 罪 日 期│99年10月27日前一│99年11月中旬某日│ │ │ │週不詳時間 │至99年12月10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 │ │ │年 度 案 號│字第25726號 │偵字第4547號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 ├────┼────────┼────────┼────────┤ │最 後│案 號 │99年度訴字3585號│100年度訴字943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0年1月24日 │100年5月23日日 │ │ ├───┼────┼────────┼────────┼────────┤ │ │法 院 │臺中高院 │臺中地院 │ │ │ ├────┼────────┼────────┼────────┤ │確 定│案 號 │100年上訴字777號│100年度訴字943號│ │ │判決 ├────┼────────┼────────┼────────┤ │ │判 決│100年5月2日 │100年6月13日 │ │ │ │確定日期│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0 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 │ │ │ │執字第5556號 │執字第7475號 │ │ │ │(有期徒刑部分業 │(有期徒刑部分業 │ │ │ │已於100年度聲字 │已於100年度聲字 │ │ │ │2039號裁定確定) │2553號裁定確定) │ │ └────────┴────────┴────────┴────────┘ 附表二 受刑人張益賓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39號裁定定應 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 │ ├────────┼────────┼────────┼────────┤ │犯 罪 日 期│99年2月9日 │99年2月9日 │99年10月27日9 時│ │ │ │ │回溯76小時以內某│ │ │ │ │時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99年度毒│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1162號 │偵字第1162號 │偵字第4110號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2475│99年度訴字第2475│99年度訴字第3585│ │事實審│ │號 │號 │號 │ │ ├────┼────────┼────────┼────────┤ │ │判 決 │99年10月8日 │99年10月8日 │100年1月24日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2475│99年度訴字第2475│99年度訴字第3585│ │判 決│ │號 │號 │號 │ │ ├────┼────────┼────────┼────────┤ │ │判 決│99年11月1日 │99年11月1日 │100年2月21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否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100 年度│ │ │字第12954號(編號│字第12954號(編號│執字第3610號(編 │ │ │1至3罪已定應執行│1至3罪已定應執行│號1至3罪已定應執│ │ │刑為1年10月) │刑為1年10月) │行刑為1年10月) │ └────────┴────────┴────────┴────────┘ ┌────────┬────────┬────────┬────────┐ │編 號│ 4 │ │ │ ├────────┼────────┼────────┼────────┤ │罪 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 │ │ │條例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 │ │ ├────────┼────────┼────────┼────────┤ │犯 罪 日 期│99年10月27日前一│ │ │ │ │週不詳時間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 │ │ │年 度 案 號│字第25726號 │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最 後│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3585│ │ │ │事實審│ │號 │ │ │ │ ├────┼────────┼────────┼────────┤ │ │判 決 │100年1月24日 │ │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 │ │ │ │ │ │ │ │ ├────┼────────┼────────┼────────┤ │確 定│案 號 │100 年度上訴字第│ │ │ │判 決│ │777號 │ │ │ │ ├────┼────────┼────────┼────────┤ │ │判 決│100年5月2日 │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0 年度│ │ │ │ │執字第5556號 │ │ │ │ │ │ │ │ └────────┴────────┴────────┴────────┘ 附表三 受刑人張益賓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553號裁定定應 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 │ 犯 罪 日 期 │99年12月12日 │99年12月12日 │99年11月中旬某日至同99年12│ │ │ │ │月10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 │年 度 及 案 號 │度毒偵字第4697號 │度毒偵字第4697號 │年度偵字第4547號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 │100年度訴字第691號 │100年度訴字第691號 │100年度訴字第943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0年4月8日 │100年4月8日 │100年5月23日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 │100年度訴字第691號 │100年度訴字第691號 │100年度訴字第943號 │ │判 決├────┼─────────────┼─────────────┼─────────────┤ │ │判決確定│100年5月7日 │100年5月7日 │100年6月13日 │ │ │日 期│ │ │ │ ├───┴────┼─────────────┼─────────────┼─────────────┤ │ 備 註 │一至二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 │一至二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 │ │ │ │69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 │69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 │ │ │ │月 │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