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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997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劉麗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99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才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8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才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另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又依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仍得易科罰金。

三、本件受刑人黃才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附表編號3部分,原聲請書附表記載犯罪日期「99年8月7日」,應更正為「99年8月12日」】,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法 官 劉麗瑛

書記官 王綉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竊盜          │違反電信法    │
│                  │例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
├─────────┼───────┼───────┼───────┤
│犯   罪   日    期│99年8月3日    │99年8月7日    │99年8月12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99年度│臺中地檢99年度│臺中地檢99年度│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4242號│偵字第22952號 │偵字第22952號 │
├─┬───────┼───────┼───────┼───────┤
│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99年度中簡字第│99年度簡字第  │99年度簡字第  │
│  │              │3501號        │1002號        │1002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99年12月22日  │99年12月31日  │99年12月31日  │
├─┼───────┼───────┼───────┼───────┤
│確│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99年度中簡字第│99年度簡字第  │99年度簡字第  │
│  │              │3501號        │1002號        │1002號        │
│決├───────┼───────┼───────┼───────┤
│  │判決確定  日期│100年1月10日  │100年1月28日  │100年1月28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是            │是            │是            │
│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0年 │臺中地檢100年 │臺中地檢100年 │
│                  │度執字第1101號│度執字第2087號│度執字第2087號│
└─────────┴───────┴───────┴───────┘
┌─────────┬───────┬───────┬───────┐
│編              號│      4      │              │              │
├─────────┼───────┼───────┼───────┤
│罪              名│詐欺          │              │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              │              │
├─────────┼───────┼───────┼───────┤
│犯   罪   日    期│99年9月10日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99年度│              │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27552號 │              │              │
├─┬───────┼───────┼───────┼───────┤
│最│法          院│臺中地院      │              │              │
│後├───────┼───────┼───────┼───────┤
│事│案          號│100年度易字第 │              │              │
│  │              │783號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0年4月8日   │              │              │
├─┼───────┼───────┼───────┼───────┤
│確│法          院│臺中地院      │              │              │
│定├───────┼───────┼───────┼───────┤
│判│案          號│100年度易字第 │              │              │
│  │              │783號         │              │              │
│決├───────┼───────┼───────┼───────┤
│  │判決確定  日期│100年5月9日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是            │              │              │
│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0年 │              │              │
│                  │度執字第8481號│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997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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