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5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55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詹銘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銘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是須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當以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前提。但於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揭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之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最高法院99年度臺非字第299 號判決要旨參照)。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著有明文。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60 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要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227 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受刑人詹銘浩因施用第1 級毒品等3 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部分,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即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04 號判決後,經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813 號駁回上訴)在案。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 至編號3 所示3 罪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 、2 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加計【附表】編號3 所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之總和。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載之3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時間:民國 ┌───┬───┬────┬─────┬─────┬─────────────┬─────────────┬───┐ │編 號│罪 名│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 偵查年度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 │ │ │ │ │ 及 ├─┬─────┬─────┼─┬─────┬─────┤ │ │ │ │ │ │ 案 號 │法│ 案號 │判決日期 │法│ 案號 │確定日期 │ 備註 │ │ │ │ │ │ │院│ │ │院│ │ │ │ ├───┼───┼────┼─────┼─────┼─┼─────┼─────┼─┼─────┼─────┼───┤ │1 │施用第│有期徒刑│99年8 月7 │臺灣臺中地│臺│100 年度訴│100 年3 月│臺│100 年度上│100 年5 月│臺中地│ │ │1 級毒│8 月 │日凌晨某時│方法院檢察│灣│字第104號 │8 日 │灣│訴字第813 │13日 │檢100 │ │ │品 │ │許 │署99年度毒│臺│ │ │高│號 │ │年度執│ │ │ │ │ │偵字第3235│中│ │ │等│ │ │字第68│ │ │ │ │ │號 │地│ │ │法│ │ │45號 │ │ │ │ │ │ │方│ │ │院│ │ │ │ │ │ │ │ │ │法│ │ │臺│ │ │ │ │ │ │ │ │ │院│ │ │中│ │ │ │ │ │ │ │ │ │ │ │ │分│ │ │ │ │ │ │ │ │ │ │ │ │院│ │ │ │ ├───┼───┼────┼─────┼─────┼─┼─────┼─────┼─┴─────┼─────┼───┤ │2 │施用第│有期徒刑│99年8 月7 │同上 │同│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2 級毒│6 月 │日上午某時│ │上│ │ │ │ │ │ │ │品 │ │許 │ │ │ │ │ │ │ │ ├───┼───┼────┼─────┼─────┼─┼─────┼─────┼───────┼─────┼───┤ │3 │施用第│有期徒刑│99年12月22│臺灣臺中地│臺│100 年度訴│100 年10月│同左 │100 年10月│臺中地│ │ │1 級毒│1 年2 月│日 │方法院檢察│灣│字第2049號│3 日 │ │24日 │檢100 │ │ │品 │ │ │署100 年度│臺│ │ │ │ │年度執│ │ │ │ │ │毒偵字第 │中│ │ │ │ │字第13│ │ │ │ │ │609 號 │地│ │ │ │ │021號 │ │ │ │ │ │ │方│ │ │ │ │ │ │ │ │ │ │ │法│ │ │ │ │ │ │ │ │ │ │ │院│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