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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555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唐中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55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詹銘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銘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是須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當以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前提。但於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揭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之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最高法院99年度臺非字第299 號判決要旨參照)。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著有明文。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60 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要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227 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受刑人詹銘浩因施用第1 級毒品等3 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部分,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即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04 號判決後,經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813 號駁回上訴)在案。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 至編號3 所示3 罪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 、2 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加計【附表】編號3 所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之總和。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載之3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中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簡雅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時間:民國
┌───┬───┬────┬─────┬─────┬─────────────┬─────────────┬───┐
│編  號│罪  名│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 偵查年度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
│      │      │        │          │    及    ├─┬─────┬─────┼─┬─────┬─────┤      │
│      │      │        │          │ 案    號 │法│   案號   │判決日期  │法│   案號   │確定日期  │ 備註 │
│      │      │        │          │          │院│          │          │院│          │          │      │
├───┼───┼────┼─────┼─────┼─┼─────┼─────┼─┼─────┼─────┼───┤
│1     │施用第│有期徒刑│99年8 月7 │臺灣臺中地│臺│100 年度訴│100 年3 月│臺│100 年度上│100 年5 月│臺中地│
│      │1 級毒│8 月    │日凌晨某時│方法院檢察│灣│字第104號 │8 日      │灣│訴字第813 │13日      │檢100 │
│      │品    │        │許        │署99年度毒│臺│          │          │高│號        │          │年度執│
│      │      │        │          │偵字第3235│中│          │          │等│          │          │字第68│
│      │      │        │          │號        │地│          │          │法│          │          │45號  │
│      │      │        │          │          │方│          │          │院│          │          │      │
│      │      │        │          │          │法│          │          │臺│          │          │      │
│      │      │        │          │          │院│          │          │中│          │          │      │
│      │      │        │          │          │  │          │          │分│          │          │      │
│      │      │        │          │          │  │          │          │院│          │          │      │
├───┼───┼────┼─────┼─────┼─┼─────┼─────┼─┴─────┼─────┼───┤
│2     │施用第│有期徒刑│99年8 月7 │同上      │同│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2 級毒│6 月    │日上午某時│          │上│          │          │              │          │      │
│      │品    │        │許        │          │  │          │          │              │          │      │
├───┼───┼────┼─────┼─────┼─┼─────┼─────┼───────┼─────┼───┤
│3     │施用第│有期徒刑│99年12月22│臺灣臺中地│臺│100 年度訴│100 年10月│同左          │100 年10月│臺中地│
│      │1 級毒│1 年2 月│日        │方法院檢察│灣│字第2049號│3 日      │              │24日      │檢100 │
│      │品    │        │          │署100 年度│臺│          │          │              │          │年度執│
│      │      │        │          │毒偵字第  │中│          │          │              │          │字第13│
│      │      │        │          │609 號    │地│          │          │              │          │021號 │
│      │      │        │          │          │方│          │          │              │          │      │
│      │      │        │          │          │法│          │          │              │          │      │
│      │      │        │          │          │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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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555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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