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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216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蕭一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21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瑞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字第14757號、100年度執聲字第3863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黃瑞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受刑人黃瑞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891號、100年度訴字第1847號(嗣於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939號上訴駁回確定)、100年度訴字第2825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編號1至4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490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5-8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黃瑞光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9月 │├───────┼────────┼────────┼────────┤│ 犯 罪 日 期 │100年2月28日 │100年2月28日 │100年5月2日 │├───────┼────────┼────────┼────────┤│偵查機關年度及│臺中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0年度 ││案號 │毒偵字第807號 │毒偵字第807號 │毒偵字第1663號 │├───┬───┼────────┼────────┼────────┤│最後事│法 院│台中地院 │台中地院 │台中地院 ││實審 ├───┼────────┼────────┼────────┤│ │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891│100年度訴字第891│100年度訴字第184││ │ │號 │號 │7號 ││ ├───┼────────┼────────┼────────┤│ │判決 │100.05.25 │100.05.25 │100.08.11 ││ │日期 │ │ │ │├───┼───┼────────┼────────┼────────┤│確定 │法 院│台中地院 │台中地院 │中高分院 ││判決 ├───┼────────┼────────┼────────┤│ │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891│100年度訴字第891│100年度上訴字第1││ │ │號 │號 │939號 ││ ├───┼────────┼────────┼────────┤│ │確定 │100.06.27 │100.06.27 │100.10.17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否 │是 │否 ││金之案件 │ │ │ │├───────┼────────┼────────┼────────┤│ 附 註│台中地檢100年度 │台中地檢100年度 │台中地檢100年度 ││ │執字第13757號( │執字第13757號( │執字第13757號( ││ │編號1-4定應執行 │編號1-4定應執行 │編號1-4定應執行 ││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 │└───────┴────────┴────────┴────────┘┌───────┬────────┬────────┬────────┐│ 編 號 │ 4 │ 5 │ 6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 犯 罪 日 期 │100年5月3日採尿 │100.05.27(聲請 │100.06.20(聲請 ││ │回溯96小時內 │書附表誤載為100.│書附表誤載為100.││ │ │06.20) │05.27) │├───────┼────────┼────────┼────────┤│偵查機關年度及│臺中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0年度 ││案號 │毒偵字第1663號 │毒偵字第1880、24│毒偵字第1880、24││ │ │80、2627號 │80、2627號 │├───┬───┼────────┼────────┼────────┤│最後事│法 院│台中地院 │台中地院 │台中地院 ││實審 ├───┼────────┼────────┼────────┤│ │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184│100年度訴字第282│100年度訴字第282││ │ │7號 │5號 │5號 ││ ├───┼────────┼────────┼────────┤│ │判決 │100.08.11 │100.11.17 │100.11.17 ││ │日期 │ │ │ │├───┼───┼────────┼────────┼────────┤│確定 │法 院│中高分院 │台中地院 │台中地院 ││判決 ├───┼────────┼────────┼────────┤│ │案 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100年度訴字第282│100年度訴字第282││ │ │939號 │5號 │5號 ││ ├───┼────────┼────────┼────────┤│ │確定 │100.10.17 │100.11.17 │100.11.17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是 │否 │否 ││金之案件 │ │ │ │├───┴───┼────────┼────────┼────────┤│ 附 註│台中地檢100年度 │台中地檢100年度 │台中地檢100年度 ││ │執字第13757號( │執字第14757號( │執字第14757號( ││ │編號1-4定應執行 │編號5-8定應執行 │編號5-8定應執行 ││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 │└───────┴────────┴────────┴────────┘┌───────┬────────┬────────┐│ 編 號 │ 7 │ 8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 │├───────┼────────┼────────┤│ 犯 罪 日 期 │100.05.12 │100.05.12 │├───────┼────────┼────────┤│偵查機關年度及│臺中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0年度 ││案號 │毒偵字第1880、24│毒偵字第1880、24││ │80、2627號 │80、2627號 │├───┬───┼────────┼────────┤│最後事│法 院│台中地院 │台中地院 ││實審 ├───┼────────┼────────┤│ │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282│100年度訴字第282││ │ │5號 │5號 ││ ├───┼────────┼────────┤│ │判決 │100.11.17 │100.11.17 ││ │日期 │ │ │├───┼───┼────────┼────────┤│確定 │法 院│台中地院 │台中地院 ││判決 ├───┼────────┼────────┤│ │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282│100年度訴字第282││ │ │5號 │5號 ││ ├───┼────────┼────────┤│ │確定 │100.11.17 │100.11.17 ││ │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否 │是(聲請書附表誤││金之案件 │ │載為否) │├───────┼────────┼────────┤│ 附 註│台中地檢100年度 │台中地檢100年度 ││ │執字第14757號( │執字第14757號( ││ │編號5-8定應執行 │編號5-8定應執行 ││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蕭一弘

書記官 黃士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216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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