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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59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陳思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597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瑛霖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7889號),被告前於警詢及偵查中均曾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易字第2583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吳瑛霖逾越牆垣、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手電筒壹支沒收。犯罪事實與理由

一、吳瑛霖前於民國九十七年間,曾因妨害自由及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三九0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三月、十月、五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五月,嗣經其撤回上訴而告確定,吳瑛霖入監執行後,甫在九十九年四月二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警省悔悟,猶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一百年三月二十六日凌晨三時許,踰越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一段三七巷八弄九號房屋之牆垣,自未上鎖之大門侵入屋內,開啟自備之手電筒,在屋內一、二樓間四處搜尋財物,惟尚未竊得任何物品之際,即遭睡在二樓房間之陳詠詅(屋主陳俊明之女)察覺。吳瑛霖見事跡敗露,立刻奪門而出,並攀爬圍牆逃逸,經陳詠詅下樓偕同陳俊明自後追趕,於臺中市○○區○○路一段三七巷內,會同騎乘機車經過之某不詳路人當場逮捕吳瑛霖,送交據報趕來現場處理之員警,並扣得前開吳瑛霖所有供其為上揭竊盜犯行所用之手電筒一支,始進而查悉上情。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訊據被告吳瑛霖業於本院訊問時坦認上開竊盜之犯罪事實不諱,核與被害人屋主陳俊明及其女陳詠詅於警詢中指證之被害情節大致相符(見警卷第8頁至第12頁),復有員警所拍攝之現場照片四張附卷(見和交自卷第3頁至第4頁),暨被告所有供其為前揭竊盜犯行所用之手電筒一支扣案可資佐證,足見被告上開自白確與客觀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是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吳瑛霖所為,應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逾越牆垣、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被告已著手於加重竊盜犯行之實施而未能得逞,構成未遂犯,應依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減輕其刑。另被告有前揭所載之經有期徒刑宣告及執行完畢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並予先加重後減輕之。爰審酌被告為國小畢業(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調查筆錄教育程度欄),智識程度雖不高,仍應端正品行,奮發向上,竟囿於貪念而擬竊取財物,欲行侵害他人之財產權益;且其體無殘缺,不思循正當管道賺取錢財謀生,反起意行竊,亦缺乏對他人財產權應予尊重之觀念;惟衡酌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尚稱良好,且其於本件犯罪僅止於未遂階段,犯罪所肇致之具體損害不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之手電筒一支,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為前開加重竊盜犯行所用之物,已據被告供陳在案,自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敘明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思成

書記官 陳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597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