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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01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賴秀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0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宏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6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宏棋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復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度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幫助詐欺等5罪,經本院分別以99年度訴字第2826號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3187號判決、100年度訴字第257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各就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及就附表編號四、五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且其中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復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9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均告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44號著有明文,是如附表編號一、四、五所示之罪,既經法院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本件即無庸另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王宏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幫助詐欺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 犯 罪 日 期 │99年5月16日 │99年5月16日 │99年3月23日至同年月30日晚 ││ │ │ │上9時1分許間之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年 度 及 案 號 │度毒偵字第2602號 │度毒偵字第2602號 │度偵緝字第2000號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2826號 │99年度訴字第2826號 │99年度中簡字第3187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99年11月10日 │99年11月10日 │99年12月2日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2826號 │99年度訴字第2826號 │99年度中簡字第3187號 ││判 決├────┼─────────────┼─────────────┼─────────────┤│ │判決確定│99年12月6日 │99年12月6日 │99年12月27日 ││ │日 期│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 │度執字第14178號 │度執字第14178號 │年度執更字第747號 │└────────┴─────────────┴─────────────┴─────────────┘┌────────┬─────────────┬─────────────┐ .│ 編 號 │ 四 │ 五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7月 │├────────┼─────────────┼─────────────┤│ 犯 罪 日 期 │99年9月25日上午9時43分許為│99年9月25日上午9時43分許為││ │警採尿時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警查獲後採尿時往前回溯96小││ │某時 │時內之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年 度 及 案 號 │度毒偵字第4361號 │度毒偵字第4361號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 │100年度訴字第257號 │100年度訴字第257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0年2月1日 │100年2月1日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 │100年度訴字第257號 │100年度訴字第257號 ││判 決├────┼─────────────┼─────────────┤│ │判決確定│100年3月1日 │100年3月1日 ││ │日 期│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 │年度執字第3096號 │年度執字第3096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雯

書記官 江美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01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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