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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44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賴秀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04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簡淑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淑華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臺非字第3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又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臺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度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等12罪,經本院分別以99年度易字第921號、99年度訴字第451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就如附表編號二至十二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且其中如附表編號二至十二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程式,於民國100年2月14日以99年度上訴字第1449號判決駁回上訴後,均告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除附表編號二至十二所示之罪之確定判決之案號欄均應補充記載「(上訴不合法律程式,駁回)」外,餘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44號著有明文,是如附表編號二至十二所示之罪,既經法院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本件即無庸另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畢,惟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第4099號判決意旨指參照)。至原判決宣告沒收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9款規定,應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簡淑華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集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11月 │有期徒刑1年11月 │├────────┼─────────────┼─────────────┼─────────────┤│ 犯 罪 日 期 │98年12月15日 │98年10月28日 │98年10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年 度 及 案 號 │度毒偵字第111號 │度偵字第29821號 │度偵字第29821號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 │99年度易字第921號 │99年度訴字第451號 │99年度訴字第451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99年4月16日 │99年6月9日 │99年6月9日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確 定├────┼─────────────┼─────────────┼─────────────┤│ │案 號 │99年度易字第921號 │99年度上訴字第1449號 │99年度上訴字第1449號 ││ │ │ │(上訴不合法律程式,駁回)│(上訴不合法律程式,駁回)││判 決├────┼─────────────┼─────────────┼─────────────┤│ │判決確定│99年5月3日 │100年3月1日 │100年3月1日 ││ │日 期│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 備 註 │度執字第5870號(已執行完畢│年度執字第3787號 │年度執字第3787號 ││ │) │ │ │└────────┴─────────────┴─────────────┴─────────────┘┌────────┬─────────────┬─────────────┬─────────────┐│ 編 號 │ 四 │ 五 │ 六 │├────────┼─────────────┼─────────────┼─────────────┤│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1月 │有期徒刑1年11月 │有期徒刑2年2月 │├────────┼─────────────┼─────────────┼─────────────┤│ 犯 罪 日 期 │98年10月28日 │98年10月31日 │98年11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年 度 及 案 號 │度偵字第29821號 │度偵字第29821號 │度偵字第29821號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451號 │99年度訴字第451號 │99年度訴字第451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99年6月9日 │99年6月9日 │99年6月9日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確 定├────┼─────────────┼─────────────┼─────────────┤│ │案 號 │99年度上訴字第1449號 │99年度上訴字第1449號 │99年度上訴字第1449號 ││ │ │(上訴不合法律程式,駁回)│(上訴不合法律程式,駁回)│(上訴不合法律程式,駁回)││判 決├────┼─────────────┼─────────────┼─────────────┤│ │判決確定│100年3月1日 │100年3月1日 │100年3月1日 ││ │日 期│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 │年度執字第3787號 │年度執字第3787號 │年度執字第3787號 │└────────┴─────────────┴─────────────┴─────────────┘┌────────┬─────────────┬─────────────┬─────────────┐│ 編 號 │ 七 │ 八 │ 九 │├────────┼─────────────┼─────────────┼─────────────┤│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3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 犯 罪 日 期 │98年12月3日 │98年10月29日 │98年11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年 度 及 案 號 │度偵字第29821號 │度偵字第29821號 │度偵字第29821號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451號 │99年度訴字第451號 │99年度訴字第451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99年6月9日 │99年6月9日 │99年6月9日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確 定├────┼─────────────┼─────────────┼─────────────┤│ │案 號 │99年度上訴字第1449號 │99年度上訴字第1449號 │99年度上訴字第1449號 ││ │ │(上訴不合法律程式,駁回)│(上訴不合法律程式,駁回)│(上訴不合法律程式,駁回)││判 決├────┼─────────────┼─────────────┼─────────────┤│ │判決確定│100年3月1日 │100年3月1日 │100年3月1日 ││ │日 期│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 │年度執字第3787號 │年度執字第3787號 │年度執字第3787號 │└────────┴─────────────┴─────────────┴─────────────┘┌────────┬─────────────┬─────────────┬─────────────┐│ 編 號 │ 十 │ 十一 │ 十二 │├────────┼─────────────┼─────────────┼─────────────┤│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6月 │├────────┼─────────────┼─────────────┼─────────────┤│ 犯 罪 日 期 │98年11月4日 │98年12月4日 │98年12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年 度 及 案 號 │度偵字第29821號 │度偵字第29821號 │度偵字第29821號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451號 │99年度訴字第451號 │99年度訴字第451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99年6月9日 │99年6月9日 │99年6月9日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確 定├────┼─────────────┼─────────────┼─────────────┤│ │案 號 │99年度上訴字第1449號 │99年度上訴字第1449號 │99年度上訴字第1449號 ││ │ │(上訴不合法律程式,駁回)│(上訴不合法律程式,駁回)│(上訴不合法律程式,駁回)││判 決├────┼─────────────┼─────────────┼─────────────┤│ │判決確定│100年3月1日 │100年3月1日 │100年3月1日 ││ │日 期│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 │年度執字第3787號 │年度執字第3787號 │年度執字第3787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雯

書記官 江美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44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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