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88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88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奇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0年度執聲字第18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黃奇新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聲請定應執行刑應由最後事實審法院檢察官向該法院為之;又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參照最高法院85年度臺抗字第289 號裁定意旨);另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判決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60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若檢察官所聲請之法院並非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則該法院本無管轄權,該法院檢察署之
回檢察官之聲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88年度臺非字第32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經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6 日以98年度訴字第41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月,於98年3 月23日確定,附表編號2 至6 所示之罪,經本院於98年12月30日以98年度訴字第2815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5年3 月、15年4 月、15年4 月、8 月及7 月,定應執行
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黃奇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販賣第一級毒品) │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 有期徒刑15年3月 │ 有期徒刑15月4月 │├───────────┼───────────┼───────────┼───────────┤│犯 罪 日 期│ 97.10.19 │ 97.08.08 │ 97.08.25 │├───────────┼───────────┼───────────┼───────────┤│偵 查 (自訴) 機 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 97年度毒偵字第6015號 │ 98年度偵字第1451號 │ 98年度偵字第1451號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98年度訴字第418號 │ 99年度上訴字第439號 │ 99年度上訴字第439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98.03.06 │ 100.05.03 │ 100.05.03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418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3407號 │ 100年度台上字第3407號││決├─────────┼───────────┼───────────┼───────────┤│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98.03.23 │ 100.06.23 │ 100.06.2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否 │ 否 │├───────────┼───────────┼───────────┼───────────┤│備 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 ││ │4544號(應執行刑有期 │8259號(編號2-6之罪應 │8259號(編號2-6之罪應 ││ │徒刑1年1月,已發監執 │執行有期徒刑17年10月,│執行有期徒刑17年10月,││ │行完畢) │已發監執行) │已發監執行) │└───────────┴───────────┴───────────┴───────────┘┌───────────┬───────────┬───────────┬───────────┐│編 號│ 4 │ 5 │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藥事法 │ 藥事法 ││ │ (販賣第一級毒品) │ (轉讓第二級毒品) │ (轉讓第三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4月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97.08.15 │ 97.08.01 │ 97.09.11 │├───────────┼───────────┼───────────┼───────────┤│偵 查 (自訴) 機 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 98年度偵字第1451號 │ 98年度偵字第1451號 │ 98年度偵字第1451號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99年度上訴字第439號 │ 99年度上訴字第439號 │ 99年度上訴字第439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0.05.03 │ 100.05.03 │ 100.05.03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3407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3407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3407號││決├─────────┼───────────┼───────────┼───────────┤│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0.06.23 │ 100.06.23 │ 100.06.2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否 │ 否 │├───────────┼───────────┼───────────┼───────────┤│備 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 ││ │8259號(編號2-6之罪應 │8259號(編號2-6之罪應 │8259號(編號2-6之罪應 ││ │執行有期徒刑17年10月,│執行有期徒刑17年10月,│執行有期徒刑17年10月,││ │已發監執行) │已發監執行) │已發監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