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9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99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才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8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才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另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又依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仍得易科罰金。
三、本件受刑人黃才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附表編號3部分,原聲請書附表記載犯罪日期「99年8月7日」,應更正為「99年8月12日」】,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竊盜 │違反電信法 │ │ │例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 ├─────────┼───────┼───────┼───────┤ │犯 罪 日 期│99年8月3日 │99年8月7日 │99年8月12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99年度│臺中地檢99年度│臺中地檢99年度│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4242號│偵字第22952號 │偵字第22952號 │ ├─┬───────┼───────┼───────┼───────┤ │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99年度中簡字第│99年度簡字第 │99年度簡字第 │ │ │ │3501號 │1002號 │1002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99年12月22日 │99年12月31日 │99年12月31日 │ ├─┼───────┼───────┼───────┼───────┤ │確│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99年度中簡字第│99年度簡字第 │99年度簡字第 │ │ │ │3501號 │1002號 │1002號 │ │決├───────┼───────┼───────┼───────┤ │ │判決確定 日期│100年1月10日 │100年1月28日 │100年1月28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是 │是 │是 │ │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0年 │臺中地檢100年 │臺中地檢100年 │ │ │度執字第1101號│度執字第2087號│度執字第2087號│ └─────────┴───────┴───────┴───────┘ ┌─────────┬───────┬───────┬───────┐ │編 號│ 4 │ │ │ ├─────────┼───────┼───────┼───────┤ │罪 名│詐欺 │ │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 │ │ ├─────────┼───────┼───────┼───────┤ │犯 罪 日 期│99年9月10日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99年度│ │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27552號 │ │ │ ├─┬───────┼───────┼───────┼───────┤ │最│法 院│臺中地院 │ │ │ │後├───────┼───────┼───────┼───────┤ │事│案 號│100年度易字第 │ │ │ │ │ │783號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0年4月8日 │ │ │ ├─┼───────┼───────┼───────┼───────┤ │確│法 院│臺中地院 │ │ │ │定├───────┼───────┼───────┼───────┤ │判│案 號│100年度易字第 │ │ │ │ │ │783號 │ │ │ │決├───────┼───────┼───────┼───────┤ │ │判決確定 日期│100年5月9日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是 │ │ │ │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0年 │ │ │ │ │度執字第8481號│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