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訴字第219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嘉豪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戴遐齡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毒偵字第2178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法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刑事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陳嘉豪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陳嘉豪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先後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分別於民國87年12月8日、88年4月23日執行完畢釋放。惟其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89年間,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於90年10月29日戒治期滿執行完畢,刑罰部分則經本院以89年度訴字第17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於93年間,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21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易字第25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2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4年度聲字第30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95年8 月3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㈡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0年3月24日中午,在臺中市○○區鎮○路某處,將毒品海洛因注入針筒內,以注射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另於同日下午2、3時許,在同一地點,以將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注入玻璃球內燒烤產生煙霧後,以口鼻吸食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25日下午4時15分許,因行跡可疑,為警在臺中市○○區○○路2段91號前攔檢,經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始查知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 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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